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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卖淫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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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老茂

 

昨天网易一则醒目的新闻标题赫然于internet:深圳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嫖客引来千人观看,千万163网友各抒己见,拍手称快与口诛笔伐者不相上下,无独有偶,其实公审,公宣这类消息早已经屡见不鲜,而今天随手买了份晚报也刊载了这则消息,于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我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我必须得申明我的立场,在我看来,这是对公民个人尊严的粗暴践踏,不知道对于执法者的公安机关,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利进行此类行动,即便法律赋予他们这个权力,那也是立法者缺少人性化的思维体现,违法犯罪分子的确可恶可恨,在打击力度上绝对不能手软在用专政手段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是一种惩罚手段,而采取当街曝光这种方式,未免有点不近人情,人都是有尊严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不例外。也许那些卖淫女违法的时候不顾脸面,但他们当中有多少是被胁迫或者勒索?

 

卖淫嫖娼这种行为的确可恨,不但有伤社会风气,更是导致一些并发性犯罪行为的根源,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可耻行为需要严打,而在结案之后处理方式应该仅限于公检法范围之内,以及法院旁听的人民群众,在对这种处置不满的同时,我也能理解执法者对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但是这种教育方式似乎不能让很多人接受,想必通过报纸电视,采取化名/模糊图像的方式更能达到惩罚犯罪分子与教育普通公民的一举两得的目的,

 

毛主席教导我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的侧重点在于后一句,毕竟他们不是罪大恶极,非枪决除之不能令人解恨,将来他们还要继续面对这个社会,采取这样一种处理方式必定会在他们的心里造成创伤,即便其中不乏厚颜无耻者,但相信大多数还是宁愿多蹲几年“班房”,也不肯在大街上被人指指点点,换位思考一下,就会理解他们的痛苦。人如果没有了自尊,那就没有任何颜面苟活于这个世界上。如果她们当中一些人因为此想不开,这一点都不让人意外。

 

我相信那些谴责这种行为的人不可能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撑腰,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更不是本着佛家慈悲为怀的那种超凡脱俗的观念,人们只是期待我们的执法者能够更人性化一点,方方面面考虑得更周全一些。而在刑法条文里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但好像没有剥夺个人尊严这一项,动辄游街,似乎有欠妥当,既然我们提出了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就应该以一种更合理的方式去处理不和谐问题。

 

但愿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体系能够越来越完善,趋于形成人文关怀与严厉惩戒相辅相成的一套方式方法,也希望这种近似于人间悲剧的事情少一些发生。

 

分类:随笔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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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1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