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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8日

2012-2-18 20:34:51 阅读1 评论0 182012/02 Feb18

戏说“公函为文采女处长求情”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2012.02.17西部网)

我不明白公函还有如此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人都知道正式的公函的法律效力或者说被法官的采信度在实践过程中,要高于一般的书证的,我们也看到影视作品和很多热点案件中,都会出现“万民书”之类的东西,用来证明该人的品行不错,可以有教育挽回的机会,能让法官高抬贵手放他一马。

作者  | 2012-2-18 20:34:51 | 阅读(1) |评论(0) | 阅读全文>>

人民邮电报麻烦您把人民两个字去掉

2012-2-13 17:48:22 阅读2 评论1 132012/02 Feb13

日前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目标直指诟病已久的电信收费问题。哈尔滨工商部门的行动引起了哈尔滨乃至是全国电信业的针锋相对的强烈反应,多位通信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人民邮电报》撰文直指工商部门越权执法:我们对哈尔滨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勇气和精神表示赞赏,但对其无视电信行业特性和法律政策环境,越权执法的行为表示惋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

作者  | 2012-2-13 17:48:22 | 阅读(2) |评论(1) | 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2010-3-19 8:46:28 阅读249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

作者  | 2010-3-19 8:46:28 | 阅读(249) |评论(0) | 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2010-3-19 8:45:07 阅读95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对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除民法通则外,我国已有四十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1)侵害物权责任。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规定;(2)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作了规定;(3)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等责任。婚姻法、继承法作了规定;(4)商事侵权责任。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作了规定;(5)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作了规定;(6)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

作者  | 2010-3-19 8:45:07 | 阅读(95) |评论(0) | 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2010-3-19 8:44:08 阅读52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一、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

作者  | 2010-3-19 8:44:08 | 阅读(52) |评论(0) | 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2010-3-19 8:43:15 阅读42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可从多个角度阐述。基本作用有两个: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保护被侵权人的主要途径是赋予被侵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民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在其权利被侵权人侵害构成侵权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

作者  | 2010-3-19 8:43:15 | 阅读(42) |评论(0) | 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

2010-3-19 8:42:14 阅读177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作者  | 2010-3-19 8:42:14 | 阅读(177) |评论(0) | 阅读全文>>

解读第一条:立法目的

2010-3-19 8:41:06 阅读42 评论0 192010/03 Mar19

解读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

作者  | 2010-3-19 8:41:06 | 阅读(42)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3-19 8:33:13 阅读23 评论0 192010/03 Mar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作者  | 2010-3-19 8:33:13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理性看待所谓“花钱买命”

2010-3-10 23:41:03 阅读22 评论0 102010/03 Mar10

   被告人犯罪后的积极赔偿之举实乃其主观真诚悔罪态度之外化,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具体表征,应该成为衡量其是否“罪行极其严重”的酌定量刑情节。由此,对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当然有其合理性。这不仅有助于有效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阴建峰

  对慎用死刑的关注与讨论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作者  | 2010-3-10 23:41:03 | 阅读(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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