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定节假日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08年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国媒体今天公布了这两个法规的全文。本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便已经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详细>>>>

图表: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 新华社发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详细>>>>

国务院16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就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