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不同视觉   2009-10-18 20:35   阅读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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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原本被划拨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被开发商建了别墅和楼中楼,记者对郑州市规划局进行采访时遭到副局长逯军质问: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至于逯军以后的工作安排,郑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负责人,按照郑州市委此前的处理意见,逯军被“停止工作,在家反省”,持续至今,最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尚未作出。

近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一飞先生在其“司法的时代性与民主性”一文中提出,“从形式逻辑来看,三种利益同为一个位阶是完全可能的,空气、阳光与水对生命,就不一定要有一个谁为第一的排序”。诚然,空气、阳关与水均是生命存续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生命的维持有赖于这三个条件的共存。但这对于“三个至上”与司法工作的关系,似乎不是一个合法的类比。

司法工作的作用,在于为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作出唯一的、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裁断。司法裁断结果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有赖于裁断准则的唯一性和确定性。自法律内部来看,如果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文,倘若这些条文包含的法律规范内容是一致的,这些条文不过是重复了同一个裁断准则;倘若这些条文包含的法律规范内容不一致,裁断者则必须求助于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以选定其中一个的裁断准则。无论如何,超过一个以上不同的裁断准则不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

“从形式逻辑来看,三种利益同为一个位阶是完全可能的”,高一飞先生的这一表述让人颇为费解。不同的利益是否同为一个位阶,仅在于人们是否将它们视为同等重要,和形式逻辑似乎并无关系。另外,高先生在这里显然混淆了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裁断准则之间的区别。

对于三种不同的利益予以同等的保护,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要在司法审判中遵循三种不同的准则,这恐怕连神仙也难以做到(“矛盾律连上帝也不能违反”)。例如,当一个成年男子去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父母、配偶、子女,这三种不同的法律主体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法律的这一规定将“三种利益置于同一位阶”,但这种规定只是一个裁判准则,其中并不包含不同的裁判准则。相反,如果三种不同的准则分别将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规定为全部财产的排他性继承人,这些不同的准则又如何能够三个都至上呢?

当法律规定与法律之外的准则不一致时,司法案件的裁断最好以法律为准。其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从技术上讲,在一切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往往用语最为精确,含义因此也最为确切。将法律作为司法裁判的至高准则,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确定的预期,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更明确的关于裁决是否公正的判断标准,从而有力地约束法官裁断的任意性。

从正当性的角度而言,法律往往是由一个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所制定,立法中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取舍,理应高于立法之外的利益诉求。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认为,有些利益重要到了可以让法官在裁判时置法律于不顾,那么它最好还是将这些利益规定到法律之中。任何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得到实现的利益,都必然可以在法律之中得到规定。如果有些利益连立法机构在集思广益和深思熟虑之后,都无法以明确的语言规定在法律之中,人们怎么可能指望,忙碌的法官们能够在较短的审案期限内领悟到这些利益,并将它们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理论研讨会上,一些学者认为“三个至上”之间存在着有机统一和辩证统一的关系。有机体的产生和运行机制,对于现代科学仍是一个未曾解开的谜团,这些知名的法学专家在如此重要的政策评论中,竟要诉诸“有机统一”这种隐喻性的用语,这不能不让人担心中国法学界的理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将“三个至上”定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这种让人不可思议的做法并不会毫无缘由。一项政策越不可思议,提出政策者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巨大,因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冒着被众人取笑的风险,提出一些明显荒唐却又无利可图的政策。

在任何社会,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众因知悉法律而产生的权利意识,是对政治权力最重要的制约。这种制约的不断增强,必然会让那些习惯于擅权专断的政府官员深感不便。实际上,在一些引人注目的社会事件中,一些政府官员已经露骨地表白了因权力受到法律或舆论约束而产生的恼怒。“三个至上”的提出,只不过是在更高层次上,以更加理论化的方式,表现出对制约权力的法治原则的抵制与反感。

破坏法治原则的最有效手段,莫过于用一些抽象而空泛的口号来架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一点上,“三个至上”和以前的“以德治国”可以说是异曲同工。两个同样堂皇的口号包含着同样巨大的荒谬,也同样可能被用于削弱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力。

不管是“党的事业”还是“人民利益”,显然都是缺乏明确或被普遍接受的指称的表达式,或者说是一些“缺乏指称的虚假专名”。包含这些表达式的口号也许可用于政治欺骗或蛊惑,但绝不适合用作司法裁断的依据。

那些知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法律规定的人,不但可能想象出一只宠物狗咬伤他人的情形,而且还能较有把握地预测,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会判令狗的主人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但当人们听到“司法工作应以人民利益至上”这一口号时,则很难根据这一口号在脑海中构想出任何可能的案件情景,更无法预测法院将如何根据这一口号对案件进行裁判。有谁能够确定,当一个司法案件的两造都想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法官除了严格依法裁判外,如何才能做到“人民利益至上”呢?

其实,将“三个至上”作为法院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其说将巩固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不如说将为一些有权者提供干预司法的巨大便利。一旦在司法工作中还存在与法律同样至上的准则(不管这些准则是多么空洞),那些可以左右司法的人,就可以在法律于己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在法律于己不利的情况下又能找到将法律弃之不用的借口。如果人们因此而对法律感到失望,那也只能通过下面这样一个事实而得到一些苦涩的慰籍:中国的法律原本就是任凭政治权力随意掐捏的橡皮泥!

党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这是党反复强调的事,但从理论上与实践上都不能证实这两者的利益永远都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谁的利益至上呢?

逯军质问: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逯军的疑问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给出满意的答案,已知的答案是:停止工作,在家反省。

皇帝穿着新衣游行,不更事的小孩说皇帝什么也没有穿,不知在哪时接着还发生了什么事?

要是在今天,该小孩会因为不到法定年龄,免于刑事处罚,对监护人严密调查,小孩的话是谁指使的?,如纯属童言无忌,则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对小孩进行严加看管,不得重犯。如果有成人指使,后果是无法设想的!

逯军啊,逯军!难道您不知道您已经成年了吗?

新闻回顾:记者调查经适房土地建别墅遭官员质问:替谁说话

这位副局长却向记者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他说:“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话让记者难以理解,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党和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和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可为什么在逯军副局长眼里,党和百姓却成了对立的双方?记者要求他对这句话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看到没有,新闻媒体在为谁说话呢?还不是在为党说话:“党和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说实话的百姓逯军还不是停止工作,在家反省了。

参见:你是不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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