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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2010-1-15 11:30:37 阅读(85) 评论(5)

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

2010年1月8日,以付鸣剑为审判长的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合议庭,对引人注目的李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当下重庆浓厚的政治运动气氛中,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并不出人意料。但是,这样的判决已经践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而这个法庭之外、之上的“法治的高级法庭”已经对这个法庭做出了有罪的裁定。

李庄案件的不少重要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获得证据的方式,已为公众周知。任何一个熟知法律程序、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法律人,哪怕是具有正常理智的公众,都无法不对如此获取的证据的可信性表示严重质疑,甚至对逮捕及起诉李庄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判定李庄有罪的证据主要是一些证人的证言,而这些证言不仅是在证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是在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被采信的。这样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吗?江北区法院能够依据这些证人证言定案吗?

但是,分别从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空降到下级检察院担任公诉人的贺贝贝、么宁两位检察官,对公安机关如此获得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而在极短时间内,匆忙将其提交法庭。在法庭上,两位检察官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键问题和质疑拒绝作出回答。在庭审最后阶段,么宁检察官更是拿出道德审判的杀手锏,指控李庄曾经嫖娼,却未出示任何证据。

面对如此蛮横、拒绝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承担责任的公诉人,由重庆江北区法院付鸣剑等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未对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满足辩护人提出的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相反,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密切配合检察官,对被告一方明显不公。

这样的审判过程,透过媒体的报道,已经为法律人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所知晓。重庆方面在最初逮捕李庄后,通过不良媒体的宣传,成功地摸黑了被告。但随着其它媒体负责任的报道,尤其是关于庭审过程的报道,通过阅读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李庄的自辩词,无数人已经改变了对李庄的看法。众多法律界人士和普通民众无不怀疑,李庄的罪名能否成立,本案是否系重庆警方旨在遮掩其系统性违法活动、刻意打击律师而人为制造的案件。令人遗憾的是,坐在公诉人席上的两位检察官,却不遗余力地为这些证据进行强词夺理式地辩护,而法官最终也依据这些常人均无法认可的证据,做出有罪判决。

我们不能相信,这几位检察官和法官是在心安理得地制造这起冤案。检索这几位检察官、法官的履历,他们都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么宁检察官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她结合办案体会撰写过调研文章《死刑二审法律监督问题研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和谐重庆建设》、专著《死刑案件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付鸣剑法官也曾于2000年在《现代法学》上发表论文《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依据这些法律学术活动,我们相信,你们,贺贝贝、么宁两位检察官和付鸣剑法官是知道法治精义的,具有起码的法治信念,你们知道程序正义对于司法公正的决定性意义。但你们在司法操作过程中背叛了自己的信念,背叛了法治的精神,不顾基本程序正义,使用了自己论著中明确反对的操作手法。

我们知道,你们有不得已的苦衷。从唱所谓“红歌”、发所谓“红色”短信开始,重庆就已陷入小型文革式狂热;在这种社会气氛中进行的重庆打黑,从一开始就是一场超越法律框架的政治运动,就是“黑打”,司法也被当成随意玩弄的工具。我们相信,你们未必从一开始就愿意充当掌握强权者的工具,只是面对过于强大的政治压力,面对个人生计可能遭遇的巨大风险,你们选择了屈服。

当然,在这场反法治的运动中,并不只是你们背叛了法治的信念。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高一飞、潘金贵、李昌林、梅传强等诸位法学教授,也匆忙而积极地为重庆公安的做法、为检察官的证据和法院的程序进行辩护。

这些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们,你们对法律已经犯下了罪,法律人共同体和公众会记住这一切。

对于接下来的上诉审的公正性,全国民众,包括我们自己,都在拭目以待。我们真诚地希望,承办这一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能够在政治压力之下,认真而严肃地考虑一下法律的尊严,从而有资格在不远的将来,当真相大白后对法律人共同体和举国公众说,当时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力量来守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你们没有进行这样的努力,那你们也将成为法律的罪人。

我们也想对那些正在滥用强权操纵法律的人士说,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进行“黑打”、操纵司法打击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最终必将遭到政治或者司法的超常规惩罚。那个时候,你们也会期待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历史上,那些滥用不受节制的权力者,最终也都难免遭受这样的权力之祸,到时候你们必将投告无门。

我们对你们这些法律的罪人遭到法律及舆论惩罚的前景充满信心。因为,哪怕是观察李庄案件的整个过程,我们也对中国的法治前景保持一定信心。

确实,今天,你们利用强权或慑于强权而能够肆无忌惮地扭曲法律、强奸法律,但你们想必也已经看到,另一个更高级的法庭,同时在江北区法院、在重庆之外开庭了:接受审判的是那些罔顾新闻底线发表抹黑李庄和律师制度的不良记者与媒体,有滥用权力拼凑证据、伪造证据的公安部门,有失职的检方和审判人员,以及所有这些违反正义的司法活动背后的政治力量。起诉人则是坚守法治信念的法律人共同体,包括赵长青教授,包括李庄案的两位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和高子程律师,包括那些积极地运用法律分析案情、证据可信性和程序的法学家,以及坚守良知的评论家。甚至也包括李庄本人,他虽然知道重庆正在进行一场政治运动,仍然承接案件,在法庭上也依据法律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坐在审判席上的是具有朴素正义感的人民,尤其是那些积极聆听、理性判断的网民。

这两个法庭同时开庭,而这个真正由人民组成的法庭通过聆讯,已经依据高级法,依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已经先对李庄案作出了裁定,进而对以付鸣剑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的判决做出了裁定。这两个裁判已铭刻在法律人共同体和人民的心灵中,任何人也抹除不了。在今日中国,任何从事司法活动的人、掌握权力的人,都不应忽视这个法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的效力。

而这个高级法庭的运作,乃是中国历史出现转机的关键所在。中国历史长期在治乱循环中徘徊,不要说那些掌握权力者,即便是那些被强权压迫和剥夺者,也总是迷信强权,误把强权当救星。但今天,经历过无数灾难而接受了法治理念的中国人,已经越来越多地树立了这样一种信念:只有法治能够救中国,只有把权力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每个人才能够免受强权之苦。法治不仅能保护弱者,也能拯救那些拥有权力的貌似的强者。

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法治的高级法庭”在法律人共同体、维权公民、公共知识分子、甚至众多官员的支撑下,逐渐地成形并有效地运转。它在每一起强权侵害弱者的公共事件中开庭,在每一起引人瞩目的公民维权活动中开庭。在这样的公共对话、论辩过程中,正义的法律的力量开始涌出压制强权,人的理性的力量逐渐浮现抗衡强力。如果说不受节制的权力和甘当这种权力之工具的法律工作者们在拖动中国社会向下继续堕落的话,那法治的信念、法治的高级法庭的运作,就是构建法治秩序的向上的力量。

这就是中国历史演进的大趋势。面对这样的趋势,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都应当做出明智的选择。梅传强教授通过媒体辨明,自己当初没有无条件支持本案检方、法院的做法。这就表明,法治的良知即便被权力、财富压制到心灵最晦暗的地方,也依然能顽强地伸张自己。据此,我们仍然相信,法治的良知、哪怕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在即将接受李庄上诉案的检察官、法官的心灵中,不可能完全泯灭。

这种法治的良知,是法治的高级法庭的裁决依据,也应当是现实的法庭的裁决依据。我们希望,所有法律人,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法学教授,面向这种良知,把自己变成正义的仆人,用法律驱逐强权,推动公义早日降临华夏大地。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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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sohu致敬

2009-12-31 20:28:32 阅读(256) 评论(0)

青年学者“被不上课” 或因介入公共事务太深

向sohu致敬 - 郭玉闪 - 郭玉闪作品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9年12月31日17:54(此条消息在sohu首页上至少停留了近三个小时了)

青年学者萧瀚“被不上课” 或因介入公共事务太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年学者萧瀚在2009年的最后一天,突然发现自己“被不上课”了,而校方领导则表示萧瀚是个好教员。萧瀚认为可能的原因是自己介入公共事务太深。与萧瀚停课的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另一位教师、亦常常介入公共事务的滕彪则获得复课。

领导认为的好教员课被停课

萧瀚在其博客中写道:“我曾在课堂上批评过教育部门,可能怀恨在心了吧,学校无可奈何被作出决定,我下学期的课,本科生、研究生都被不上了。被不上课对我生活来说,不是坏事,对我的自由却是大大的坏事——该我自己选择不上课,而不是被不上课。”

“并没有人来通知我,你被解雇了,或是你被停课,而是在下学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选课表上,没有了我的名字。” 萧瀚对记者表示,自己对“被不上课”一无所知。记者拔打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一位直管领导的电话,他表示自己无法就此发表评论,但他也确认萧瀚是一个好教 员。

据萧瀚自己推测这应该是来自更高一层的压力,他认为这跟他在公众事件过多的投入与参与有关,今年有关邓玉娇案、范跑跑事件等的媒体讨论中,都可以看到萧瀚的评价。

据记者了解,萧瀚是原财经杂志的法律顾问,在报章上亦常有评论文字发表,所以在生活上并不会因为没课上而困窘。“主要是个人尊严的问题,从个性上来说,我并不喜欢教很多课,但不上课应该是我个人的选择,而不是这样莫名其妙的‘被不上课’。”

萧瀚表示他不会去找学校,但是希望学校来找他说清楚问题。萧瀚在此前08年初的“杨帆门”事件中,因评论杨帆的作法而激起舆论声浪,曾提出过辞职。不过萧瀚认为,自己可以辞职,但不可以“被”。

上他的课可以吃零食

在此前的“杨帆门”事件中,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在上“生态经济与中国人口环境”选修课的最后一节课时,因为逃课学生人数太多而与一名欲离开教 室的女学生肢体冲突。激起社会对师道尊严与课堂纪律的大讨论。而在同校任职的萧瀚对杨帆提出了批评,出现了同校两老师“互掐”的难得局面。

萧瀚曾写过一篇《我的课堂纪律》的文章,他如此阐述他的课堂纪律,“其一,这里是课堂,不是教堂,这是思考的地方,不是无条件接受他人说教的地 方;其二,我是教师,不是牧师,所说的话不是真理——最多只是我认为的可能真理,所以随时可以被质疑……其四,课堂也可以是食堂,来不及吃早饭的同学,可 以带食品来,一边吃一边听课,也可以带零食来吃,但不要弄脏环境”。 他还写过《逃课是自由的象征》。其中称,听课人数的多少有时确实会影响教师的上课情绪,不过,即使听课人数再少,一个有尊严的教师是不会用点名去强迫人来 听课的对于这些言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曾撰文评价萧瀚是一个潜心向学的人,对于他的教学内容,他是一个“出奇负责之人”。(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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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企业一定是利润最大化吗

2009-12-30 12:21:38 阅读(108) 评论(0)

第九期:企业一定是利润最大化吗



参考文献:
1/The emerging theory of the Firm,                    Harold Demsetz 1992
2/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     A.Alchian, 1950, JPE
3/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M.Friedman1953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第九期:企业一定是利润最大化吗 - 郭玉闪 - 郭玉闪作品Milton Friedman


Demsetz说,自大萧条后三十年,经济学界对企业性质的好奇逐渐消褪,转而到对企业增长的分析以及对传统经济学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挑战上来。关于企业增长的话题按过不提,对利润最大化假设的挑战,前后有很多人可以说,包括H.SimonA.AlchianM.Friedman等等。

H.Simon就是1977年得诺奖的经济学家,他认为,在商业决定中,由于决策所依据的数据并不充分,因此无法全面理性的计算,所以假设企业家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策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方法是承认人类理性不足,也即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这也是他最重要的一个概念。从有限理性出发,Simon认为,企业家决策行为的目标是满意satisficing)而非利润最大化(profit maximization)。

       Simon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否定主要来自于理论上的,其实在Simon1947年发表《Administrative Behavior》时已经有两拨反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声音,分别是牛津研究小组(Oxford Research Group)的研究(Hall and Hitch, 1939)以及美国经济学家R.A. LesterLester对利润最大化的反对张五常在讨论经济学方法论时曾经提过。他们主要反对理由是经验上的,他们发现现实中很多企业并不是按边际定价原则决策(利润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相反用的是完全成本定价(full-cost pricing)或者惯例(routine)来决策。

       相应的,回应挑战的经济学家也做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Harrod1939)提出,现实中不是所有企业都按利润最大化行事,但是引入一个自然选择(Natural Selection),最后只有那些能接近最大化行事的企业可以最终生存下来。A.Alchian1950)则对Harrod的解释做了更有力的发展:新古典经济学里的企业其实就是个人,个人完全可能由于信息不足而选择按惯例(routine)行事。但是,企业所在的行业(不是单个企业!)则在一个自然选择过程中趋近于利润最大化假设(边际决策原则),那些按惯例决策的企业,由于幸运的满足了更优化行为的要求而被竞争保留下来或者保留的更长久。所以在行业层面,利润最大化原则或者边际决策原则依然存在。

       A.Alchian1950年的文章是经济学经典文献,同时也为他赢得了演化经济学的美声。同时,还有一篇重要文章是M.Friedman1953年写的《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这篇文章里对经济学前提与结论关系的方法论描述,张五常曾经简洁表述为A推导到B,如果A错,B未必错,但如果B错,则A一定错。也就是说,经济学命题最重要的是验证结论,如果结论错了就必须修改前提,如果结论没错,那么A即使错了也不要紧。Friedman的这个方法论影响非常广泛,被人称为工具主义,也为经济学家赢得了最多的笑话故事。
      
Friedman的方法论背后其实是Popper的可证伪主义的影响,也是在人类无法从最终知识直接出发构建知识结构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实用态度。当然,直到今日还不断的有经济学家挑战这个知识局限,行为经济学就是其中之一,行为经济学家努力的方式简单的说就是从人的生物性出发直接建立人经济行为的真实前提A。实验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都属于这类,2002Vernon L. Smith还因为这方面的研究而获得Nobel Prize in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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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关人权

2009-12-11 0:47:37 阅读(127) 评论(1)

【有关人权】

http://aldwj.blog.sohu.com/139302813.html   作者:阿丁

【有关人权】--狗可以在它想叫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叫,从来没有一个狗宣部来限制狗族狺狺的自由。
【有关人权】--鸟可以在它想飞的任何时间飞到任何地点,从来没有一个鸟政部或者鸟安局来要求鸟族办理暂住证,和外来鸟口登记。
【有关人权】--猫可以在它想生的时候生下一窝猫崽子,从来没有一个基本猫策来命令它们只生一个,也没有猫计生办的猫拉它们去做绝育,给猫做绝育的是人类。
【有关人权】--狼可以在它成长到足以挑战头狼的时候尝试去推翻旧有统治,从来没有一条狼法狼律控告它犯了煽动颠覆狼族政权罪。
【有关人权】--穴居动物可以在它的巢穴向任何入侵者发起攻击以保护私宅,从来没有一条动物巢穴拆迁条例来毁掉它们的穴然后再控告它们暴力抗法。
   


写于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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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一个杀人《条例》

2009-12-7 0:27:26 阅读(265) 评论(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e7ba410100g44y.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

李承鹏有一个杀人《条例》

唐福珍把自己身上浇上汽油,点燃,自家阳台上的她看上去好像一枚火把。但我们知道,她必然不会照亮任何东西,除了家人的泪水。然后,街市依然太平,房屋依次拆迁。

 我怀疑47岁的成都妇女唐福珍是受了上海妇女潘蓉的启发,制作了燃烧瓶的潘蓉最终被按在地下,其夫还被判刑8个月,所以唐福珍认为,烧汽油瓶就不如烧自 己,比起迅速可被扑灭的燃烧瓶,这叫可持续性燃烧,经历漫长的拆迁纠纷和上诉无门后,朴素的生活经验足以告诉一个绝望的妇人,房子是保不住了,烧了自己也 许能给家人一些光明。

 唐福珍不是第一个在自家土地上自焚的,10月16日上午是曾祥刚,只是因为4200元的塑料大棚差价,有关部门开着20多辆警车、100多个身上刺青的混 混强行入场拆迁,他据理力争无果,最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燃料淋在自己身上,点燃,十几分钟燃烧过程中没有人去抢救,有个叫关守丰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自不量 力,操起菜刀与混混拼命,迅速被打翻,那样子好像一条受伤的狗。

 

像个碳化物的曾祥刚被送到长阳县人民医院,拒收,后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不治身亡。愤怒的群众带着曾祥刚77岁的母亲要求父母官对话,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公布的现场录相是经过严格剪辑的,只有混混们在行动,没有警官在施暴。

 

当然还有沈阳的住户一刀捅死强拆人员、湖南的住户被殴打致残、温江的母亲抱着孩子被铲车铲飞……他们的名字是不可以被公布的,处理结果是神秘莫测的,官员继续高升,GDP一路飞涨。

 

前年,我在开设多年的《居周刊》专栏里写了一篇关于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幻想文章,当班编辑遭到了罚款,去年,我写当年以两千元被强行卖出的我家老宅,现在 值一亩8888万,编辑差点下岗。就是这样子,有些秘密是不可以说的,有关部门先是共和了我们的土地,这就赚了一笔钱,然后在土地上修了房子再让我们去 买,又赚一笔钱,觉得银根吃紧,以城市的名义又拆掉,再修再让我们去买,觉得还不过瘾,就借鉴了资本主义的物业税,再赚一笔,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根本 不拥有土地,我们一直在以买房的钱在租房。这是一个好主意,只要不拥有土地,就可以持续赚钱,或者又叫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D和ZF是最会做生意的,我们不需要搞市场经济,只要养一群打手和删除文章的绿坝就行了,像HH、LCP、AWW之流,败坏其名誉就行了。不过,经 多年教育后我已无所谓了,因为我死后肯定是要埋在地下、化于泥中,这就是永久拥有权。当然不敢忘贴上墓志铭:本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

 

我碰巧在成都写一本关于拆迁的小说,碰巧听到唐福珍的事情,碰巧听到城管执法局长钟昌林说,这个楼建于1996年,在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住房占 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但2007年8月,在成都市的一项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中,这个楼就处于市政建设工程工 程规划红线以内,是为非法建筑,在最后期限是强行拆迁时,还遭到住户扔石块和汽油瓶等……

 

上述这段话是有语病的,因为既然与镇上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并交了5万元,就是说镇上是同意唐福珍修房的,那这个小楼是合法的,至于10年之后政府把它划为 红线之内,是政府和政府之间闹矛盾了,是混混A和混混B之间分赃不均了。这是否说明,我们的城市规划总是在修动中,这不是为了让城市更现代化,而是要赚更 多遍的钱,偏偏有个叫唐福珍的妇女不想让他们再赚一笔,就非法了。

 

这就像一家黑店,其实我们是不介意让黑店赚点黑心钱的,但黑店的黑在于,不仅赚黑钱,而且还规定每过十几年就必须拉你进去吃住,不配合,就是非法。

 

就算是非法,按天朝《宪法》规定也该是法院派人强制执行,而不是政府带着重型兵器,政府没有这个权力,所以住户扔石头掷汽油瓶可以不算违法的,因为政府先违法,唐福珍最多算是以暴制暴而已,当然——是一个鸡蛋对一个石头的以暴制暴,结局,我们都是知道的。

 

前年CNN卡弗蒂说中国都是暴民,是的,我们确实有很多以鸡蛋碰石头的暴民,而且为国家省钱,燃烧都玩自焚的,不花国家一分钱。

 

唐福珍一家1死4伤7人被抓捕,如果我的预测和以往任何一次那样阴险而准确,有关部门是会在像大尾巴狼一样表示了遗憾后,宣布她家是违章建筑,并警示其余 不明真相群众配合城市进程。所以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颁布的那条《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很操蛋的,它其实是一条杀人条例。如果阅读至此大家可以搜 索一下天朝的《宪法》,就会发现这个《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跟《宪法》《立法法》严重抵触,就这么好玩,在我国,政府居然可以越俎代疱制定法律,而如有抵 触,法律还抵不过条例,条例是圣旨,法律是手纸。

 

所以,法院的同志,稍息,立正,解散。

 

所谓的GDP,就是鸡的屁,所谓的经济增长,是靠掠夺公共资源比如土地比如河流比如矿山达到,靠抢地和杀人获利的地方政府,靠警察和城管开道的《中国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让我们透支了未来几十年后的利益,而任志强还在如鳌拜一样说,我只为富人修房,年轻人就该买不起房。

 

不废除杀人的《条例》,经年之后,每一座高楼下的基木,都有一颗魂灵在飞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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