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我国民航事业中存续20多年的“机场建设费”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然而,不管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其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其征收的对象是广大的公民,其征收的内容为私有的财产,面对《立法法》的规定,财政部的征收行为是否有稳固的法律基石?其征收依据能否面对严格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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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录春:介绍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
我们在2013年开始关注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4月17号发文,后来发现是3月17号署文,可见行政机关的发文程序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们着眼点是一个法律实体上的问题,即财政部有没有这个职权来发布这个文件。机场建设费一开始是通过行业征收的,后来买飞机票一起算进去,征收的便利性越来越高。多年以来财政部总共征收了1011亿,用了900多亿。从财政部的决算和预算看,2012年征收了200多亿,2011年目前就已经征收了140多亿,增长很快。
在这之前,我针对民航总局发起了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当天下午就答复了,说收到了申请。回复包括总共收了多少钱、用在了哪里,有的涉及单位、有的涉及账目。我觉得它的工作做的不错。但总而言之,确切能够提供的资料还是相对较少。
我还是从财政部入手,申请了两个文件公开:第一个是2012年名称的变更,机场建设费变成了民航发展基金,我就让他公开国务院的批示文件;第二个是征收的方式发生了变更,从2004年的时候,就直接算在了机票里面了,方便征收,也是说经过国务院批准,我也申请公开了。
王优银:财政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成立吗
王录春律师申请公开征收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这个征收依据是应当主动公开的。而财政部给没有公开,并且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我们的对策就是:你既然说是涉及国家秘密,你就说你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什么认定为国家秘密。
后来开庭的时候,财政部提交了3分保密文件,但是一中院并未予以认定。也就是说,财政部的“法宝”没有用。那么财政部你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国家秘密?
从这一点来说,作为国家部委,你是否有权通过自己的一个文件,就可以征收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我们现在很多公民都会关心这个问题的,我们的财产安全到底安不安全?国家行政权的触手太长了,就会给包括我们大家在内的所有人一种不安全感。
贺海仁:关于案件的自身逻辑和实体
从逻辑上说,我们这个案件的走向是有问题的。你让我重新处理,无非是说明理由,我们看一下《民航发展基金暂行规定》,他们肯定是说按照国务院的基金管理规定来作出的。这两个依据是打架的,但是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第一条肯定是关于依据的规定的。这么走下去,第二次作出答复就没有意义了。
另外一个,我想说的就是规范政府本身的立法行为,要约束立法者本身的权利非常重要。这个尽管超出了我们本案的研讨,但是意义重大。
从实体角度来说,值得探讨的是法官审查三份秘密文件的事。法官有没有对涉秘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我们知道,如果一份文件涉密,肯定是有范围限制的。
我的看法是,如果一个文件可以被法官看,那么律师也可以有这种权利,因为一个证据没有质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所幸恰好在这个案件中,这3份证据没有关联性,那么假如有关联呢,诉讼参与人是不是就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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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民航的基础设施,是一种公共品,其存在是有正当性的,但是其在合法性方面有所欠缺。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若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更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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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六点钟了 时间:2013-10-30 | 分享到: | 博客首页 | 回到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