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我国民航事业中存续20多年的“机场建设费”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然而,不管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其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其征收的对象是广大的公民,其征收的内容为私有的财产,面对《立法法》的规定,财政部的征收行为是否有稳固的法律基石?其征收依据能否面对严格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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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研讨会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发文财综[2012]17号称:“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至此,在我国民航事业中存续20多年的“机场建设费”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然而,不管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其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其征收的对象是广大的公民,其征收的内容为私有的财产,面对《立法法》的规定,财政部的征收行为是否有稳固的法律基石?其征收依据能否面对严格的司法审查?【详细】


   申请公开征收依据的行政诉讼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律师们申请了三个公开:第一,这个民航发展基金是谁申请的?第二,基金的设立是否有听证会?是否广泛倾听各单位的意见?第三,申请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财政部4月17号发文,后来发现是3月17号署文,可见行政机关的发文程序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着眼点是一个法律实体上的问题,即财政部有没有职权来发布文件。机场建设费一开始是通过行业征收的,后来买飞机票一起算进去,征收的便利性越来越高。【详细】
财政部没有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我们的对策是:你既然说是涉及国家秘密,你就说你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什么认定为国家秘密?后来开庭的时候,财政部提交了3份保密文件,但是一中院并未予以认定。也就是说,财政部的“法宝”没有用。【详细】
因为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才可以,而这个案件恰恰就是部委规章就决定征收的。总共收了1000多亿,仅去年就200多亿,今年也已经100多亿,这个财产越滚越大。作为普通老百姓,你依据什么征收?你怎么花的?是有权知道的。【详细】

   以行政诉讼撬动实体性改革
我们的工作在于解决政府支出的公开性,让政府支出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十八大说得很清楚,要建立全口径的预算。那么民航发展基金就应当纳入预决算,每年在人大的会议上就应该审查。
就从财政部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它也是不符合其自身规定的,因为按照《办法》规定,应当是召开听证会的、没有征求意见,因此从程序上来说是违法的。像这种事前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事后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的征收,肯定是违法的。【详细】
我们没有《政府基金法》,也没有行政法规。财政部现行办法只算是一个行政规章。我们要把这个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下一步是制定一个《政府基金法》。我们的政府基金可能有上千种,做律师在这个事情上的意义,在于推动它的法治化,提高其位阶。【详细】
此案反映出能够借助司法来促进行政公开,司法的作用在崛起。目前来看,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原告胜诉比例很高,比其他行政诉讼高很多。哪怕政府信息没有公开,也已经促进了政府的工作改进。通过行政诉讼,对公民来说,是推动法治进步风险最小的方法。【详细】

    网易研讨会:专家论点

  • 王录春:介绍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

    我们在2013年开始关注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4月17号发文,后来发现是3月17号署文,可见行政机关的发文程序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们着眼点是一个法律实体上的问题,即财政部有没有这个职权来发布这个文件。机场建设费一开始是通过行业征收的,后来买飞机票一起算进去,征收的便利性越来越高。多年以来财政部总共征收了1011亿,用了900多亿。从财政部的决算和预算看,2012年征收了200多亿,2011年目前就已经征收了140多亿,增长很快。

    在这之前,我针对民航总局发起了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当天下午就答复了,说收到了申请。回复包括总共收了多少钱、用在了哪里,有的涉及单位、有的涉及账目。我觉得它的工作做的不错。但总而言之,确切能够提供的资料还是相对较少。

    我还是从财政部入手,申请了两个文件公开:第一个是2012年名称的变更,机场建设费变成了民航发展基金,我就让他公开国务院的批示文件;第二个是征收的方式发生了变更,从2004年的时候,就直接算在了机票里面了,方便征收,也是说经过国务院批准,我也申请公开了。

  • 王优银:财政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成立吗

    王录春律师申请公开征收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这个征收依据是应当主动公开的。而财政部给没有公开,并且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我们的对策就是:你既然说是涉及国家秘密,你就说你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什么认定为国家秘密。

    后来开庭的时候,财政部提交了3分保密文件,但是一中院并未予以认定。也就是说,财政部的“法宝”没有用。那么财政部你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国家秘密?

    从这一点来说,作为国家部委,你是否有权通过自己的一个文件,就可以征收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我们现在很多公民都会关心这个问题的,我们的财产安全到底安不安全?国家行政权的触手太长了,就会给包括我们大家在内的所有人一种不安全感。

  • 王振宇:我申请了三个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我们也有个中心,但是我们的那个没有注册。我们做了很多的信息公开工作和诉讼,也在编辑一个册子,指导大家如何申请信息公开和诉讼。我们今年一下子告了八个部委,大部分是胜诉的。

    今天的这个案子,政府拿到这个钱去补贴企业,是否合理?肯定是不合理的。我就问了财政符,你到底是什么依据?

    我申请了三个公开:第一,这个民航发展基金是谁申请的?第二,基金的设立是否有听证会?广泛倾听各单位的意见?第三,申请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 何兵:通过诉讼撬动政府

    我们今天谈的是通过诉讼撬动政府,我也帮政府打过官司。其实当政府把这个文件交给你的时候,政府已经开过很多会议了,已经很紧张了。也就是说,哪怕政府信息没有公开,也已经促进了政府的工作改进。

    通过行政诉讼,对公民来说,是推动法治进步风险最小的方法。

    我觉得我们应该形成一种机制,把大家都动员起来,形成一种律师、学界、学生、媒体的互动机制。这是推动我们政府进步非常好的机制。

  • 贺海仁:关于案件的自身逻辑和实体

    从逻辑上说,我们这个案件的走向是有问题的。你让我重新处理,无非是说明理由,我们看一下《民航发展基金暂行规定》,他们肯定是说按照国务院的基金管理规定来作出的。这两个依据是打架的,但是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第一条肯定是关于依据的规定的。这么走下去,第二次作出答复就没有意义了。

    另外一个,我想说的就是规范政府本身的立法行为,要约束立法者本身的权利非常重要。这个尽管超出了我们本案的研讨,但是意义重大。

    从实体角度来说,值得探讨的是法官审查三份秘密文件的事。法官有没有对涉秘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我们知道,如果一份文件涉密,肯定是有范围限制的。

    我的看法是,如果一个文件可以被法官看,那么律师也可以有这种权利,因为一个证据没有质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所幸恰好在这个案件中,这3份证据没有关联性,那么假如有关联呢,诉讼参与人是不是就有相同的权利?

  • 刘剑文:民航基金征收不能停留在行政规章水平上

    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法治化的问题,我们要把这个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下一步是怎么制定一个《政府基金法》。

    第二个,依法行政,我们说的这个“法”是什么?更多的是高位的法,这样子法治意识就更强了。如果说这个“法”不是善法,那是不行的。第三个方面,现在收上来的这个民航发展基金,怎么办?我们是通过这样一次诉讼,让这个钱能够公开,知道这个钱到哪里去了,是与李克强政府对三公经费的监督遥相呼应的。

       民航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民航的基础设施,是一种公共品,其存在是有正当性的,但是其在合法性方面有所欠缺。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若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更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责任编辑: 六点钟了   时间:2013-10-3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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