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微博被劳教两年,再次引发人们对劳教制度的关注。不论从法治化、监督制衡还是内部管理方面,劳教制度都显得与现行法律格局格格不入。事实上,全国人大曾几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但一直未上会讨论,劳教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儿?矫治决定权应由谁主导?


劳教者在发言

劳教限制人身自由可以不经检察院批准

现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均不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的法律,所以现行劳教制度是与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冲突的。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教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远超过逮捕时限,却可以不通过检察院、法院决定,这明显违背宪法。 [详细]

现行劳教措施基本上是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国务院1957年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等单位制定的法规,后者不得与前者内容相抵触。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公安部等行政部门都没有相应权力。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明显超越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详细]

本期思想库精英


劳教决定程序的改革是劳教制度改革的关键

关于劳教决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机关自设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教的决定。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 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 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我们现在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最重要的是应该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这样也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 [详细]

劳教对象的范围应加以缩减

现在我们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对劳教对象的范围应加以限制和缩减,劳教对象应主要限于违反治安管理, 屡教不改,但又不能予以刑罚处罚的人(如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行为人不满16岁,或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因此,在现行劳教对象中, 应去除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去除所谓"无理取闹、扰乱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去除赌博、卖淫、嫖娼的人,去除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去除"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人。 [详细]

劳教制度的惩罚形式应做到罪刑相当

司法部管监狱,还管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管制并不限制人身自由,不离家,只是需要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备。管制是最低刑罚,只有中国有,原本是因劳教设定,后来进入了《刑法》。其次是缓刑,缓刑人员定期报备,司法部作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集中学习,重大事件时我们会特别提醒不许出所属地。监外执行的人也跟管制一样。第四种是假释,刑籍还在,外出需要请假。
犯人在社区矫正都很自由,但劳教人员不是犯人却关在围墙里面,失去了自由。制度本身设计得有问题,应该由轻到重阶梯式设计。《刑法》本身是很完善的,从死刑到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管制,是最轻的刑,这个体制设计没有不能涵盖的。但中间出现劳教,叫行政处罚,比刑罚还重,阶梯突然出现断层。这是个原则性的问题,需要重新设计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阶梯和关系。刑罚和行政处罚不均衡,会出现倒置现象。 [详细]

 

 

 


立法困难在于司法部和公安部谁来主导

200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教制度改革列入了议程,立法规划中列入一部旨在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此后在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上也列入了这部法律,甚至提上了2010年4月份的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迟迟未能出台,连草案也尚未向社会公开。
据参加过草案讨论的专家透露,这部法律将弱化劳教制度的强制性,而强调"矫治",因此其中规定矫治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半,场所不应设置铁窗、铁门,也不得强制连续劳动,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探亲,平时还可以请假等等人性化和富有弹性的制度安排。这部草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劳教的部分"司法化"。现行劳教制度之下,法院仅在行政诉讼阶段介入劳教决定,而《矫治法》草案则规定不服矫治决定的人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述,由法院裁决是否应该矫治。
但据参与过草案讨论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介绍,这部法律的立法进展缓慢,主要分歧在于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谁来主导决定权。 [详细]

  “对于那些刑法制裁不了的‘违法者’,就得用劳教这个办法对付,否则,社会就会乱套”。劳教作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利器可见一斑,然而在社会日益追求法治化的今天,劳教制度岂能逆势而为?我们对劳教制度的司法化充满期待。

网易千万博主俱乐部之石述思 编辑:李辉  六点钟了      编辑信箱:li_hui@corp.netease.com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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