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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 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

  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

  第八条 技术技能迁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教育部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人员;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五)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8周岁以下;第(七)、(八)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十条 政策性迁户,实行审批入户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属超龄调入人员,按规定由调入单位依照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的核验或实测实操的考核工作,由已办理劳动、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干部调配、招调工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迁户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分别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计划总量中实行审批入户。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干、招调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先行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卡,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一)符合技术技能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人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员,并且符合我市现行的招调工、调干条件者,应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

  (三)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不符合招调工、调干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到公安部门申请入户的人员,则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不同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迁入本市的人员,均应当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满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7〕15号)

日期:2007-02-28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2007年度)》的相关规定,现就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接收工作

   我市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是做好我市民生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各用人单位要把接收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作为充分开发利用市内人才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单位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接收毕业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应优先接收安排深圳生源的市外院校毕业生或本市院校毕业生。

   二、引进人才和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且该法定代表人最近连续3年在该企业任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7.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且最近连续3年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8.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符合上述第1-5项条件的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9.其他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用人单位接收市外高等院校非深圳生源全日制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院校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其他部委所属和部分省属院校(见《深圳市2007年引进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应获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总分在420分(含420分)以上(其他语种暂不作规定);对于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暂不作规定;

   4.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

   5.毕业生专业属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或紧缺专业(见《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2007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

   以个人名义申办人才引进(接收毕业生)的条件和办理办法另行公布。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引进在职人才(接收毕业生)计划及2006度的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接收毕业生)的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向有关单位(高校)发出《调动通知》(《毕业生接收函》)。

   四、所需材料

   引进人才和接收毕业生所需材料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点击“人才引进”栏目中“办事指引”具体查询。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2007年引进人才材料受理时间从2007年3月1日开始至12月14日,接收毕业生材料受理时间从

  2007年3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

   受理引进人才和接收毕业生的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人事局窗口。

   引进人才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接收毕业生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宏观调控。

   2007年度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总量控制在市政府制定的年度指标数量内。为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工作的产业导向,引进人才指标将优先保证我市金融、物流、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用人单位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需要,对限制和禁止发展类产业实施人力资源限制,严格控制其人才引进。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性,按要求申报用人计划和人才统计。

   申报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计划是做好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前提,已办理2006年度《人事立户登记证》年检的单位方具有2007年办理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资格。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计划性,按实际情况申报2007年人才引进计划(指标)和2006年人才统计信息,具体申报办法参见《关于做好2006年人才统计和2007年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6〕70号)(可从我局网上查询)。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9日。

   (三)拓展毕业生见习基地,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我局申请成立毕业生见习基地。

   港澳毕业生可参加见习基地的见习活动,其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肃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纪律。

   各用人单位须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向有关院校发出毕业生接收函件。

   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呈报接收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挂接收调入。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深圳市2007年引进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

                 2.深圳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就业须知

  深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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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4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