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 问责“一把手”
市政府正式出台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私设“小金库” 问责“一把手”
【本报讯】(记者陈晓薇)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当“拦路财神”行政乱收费,私设部门账外账、“小金库”,“狮子大开口”骗取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部门如果出现这些不规范的财经行为,“一把手”将要被问责。记者昨日从第24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将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根据《办法》,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如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将对行政首长问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问责:(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三)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五)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三)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也会对行政首长问责:(一)公款私存;(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三)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四)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五)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此外,政府部门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也将对行政首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