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

地震专题   2008-06-07 23:29   阅读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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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2008-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协调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结合受灾省份和支援省份的实际情况,现就对口支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主要任务

  支援省份对口支援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受灾群众的临时住所,包括帐篷、活动板房、过渡简易房等,力争尽快实现转移群众每户有一处临时居所。(二)解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包括提供灾区急需的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灶具、床等生活物品。(三)协助灾区恢复重建,包括灾区民房重建、基础设施修复等。(四)协助灾区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经济合作、技术指导等。

  二、对口支援具体安排

  (一)对四川支援意见。确定由北京等21个省份分别对口支持四川省的一个重灾县。

  受灾县市  支援省份   受灾县市  支援省份

  都江堰市  上 海     江油市   河 南

  彭州市   湖 南     汶川县   广 东

  温江区   黑龙江     理 县   福 建

  郫 县   山 西     茂 县   天 津

  大邑县   内蒙古     松潘县   安 徽

  崇州市   河 北     小金县   江 西

  绵竹市   江 苏     黑水县   广 西

  什邡市   北 京     青川县   浙 江

  安 县   辽 宁     汉源县   湖 北

  北川县   山 东     宝兴县   海 南

  平武县   吉 林

  (二)对甘肃支援意见。确定北京、天津在对口支援四川有关重灾县的同时,北京对口支援陇南市,天津对口支援甘南市。

  未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六省(区、兵团)接收的捐赠款物重点用于支持陕西灾区灾民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

  三、对口支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帮灾区之所需,解灾区之所难,紧急组织动员,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支援省份和受灾地区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专职从事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份与受灾县市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和协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支援省份与受灾县市之间的对接机制,保障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找准需求,明确任务。各受灾地区要摸清灾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灾区的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向支援省份通报,同时通报灾区整个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支援省份要根据灾区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调配和生产。当前要着重解决灾区急需的帐篷等住所问题,同时要考虑解决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灶具、床等生活物品的需求。承担民政部采购救灾帐篷生产任务的企业所在省份,要指派专人进驻厂家,督促检查生产进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运输困难,确保生产任务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

  (四)立足当前,注重长远。各支援省份在解决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基础上,要考虑灾区民房的恢复重建需求,在制定城市和村镇规划、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同时,各受灾地区要把恢复重建与灾区经济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及早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加强区域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发挥当地的优势资源,发展当地的特色产业,实现灾区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原定对口支援方案,江苏、浙江、湖北、山东、河南、广东六省有的已支援原定市(州)的两个以上县(市),请根据本次通知精神,适当调整支援重点,确保对口支援任务完成,并与相关省份做好衔接。各支援省和受援省、市、县(市、区)于每日16时前,将对口支援的进展情况报民政部和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群众生活组。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群众生活组(民政部)

  联系人:张宇星、张磊

  联系电话:010-58123162、58123141; 58123160(传真)

  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群众生活组: 

  联系人:吴建安 

  联系电话(传真):028-87305406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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